勤业眾信Deloitte联合会计师事务所13日举办「元宇宙下之证据开示e-Discovery」研讨会,在元宇宙应用科技下,未来数位鑑识也必须涵盖其范围。

随元宇宙议题热度不减,为因应司法对数位鑑识科技及人民纷争解决之需求,数位工具的应用更为重要,也使数位证据开示(e-Discovery)对事实证明之重要性遽增。面对现今海量的数据资料和不断扩大的调查事件规模,e-Discovery科技的应用因同时具备数位鑑识及法律科技,藉此应用将可更精确地反映事实,携手往元宇宙下之司法正义迈进。

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总裁柯志贤表示,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今的资料型态也趋于多元,但在诉讼过程中,从不同型态的资料中去找出关键资讯则有相当难度,而e-Discovery平台的特性可保全证据之完整性,自数位证据的搜证阶段、确认流程是否符合监管链要求,直至后续利用平台分析图表及机器学习的功能,皆可提升案件调查的效率。

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张永宏表示,关于私鑑定修正草案目前仍有几个待解的疑问,例如刑事诉讼法明文承认私鑑定后,为何只有审判中才准许私鑑定却不准侦查中的私鑑定?为何只有检察官、被告及辩护人可以向法院声请发动私鑑定,但告诉人或告诉代理人不可以发动私鑑定?刑事诉讼法明文承认私鑑定后,私鑑定的证据能力是否属于传闻证据之例外,而应认具有证据能力?此外,关于私鑑定的通过,是否将与国民法官制度产生衝撞,例如复数鑑定的出现,造成国民法官的心证混乱或拖延整体审理期间等问题,亦应一併纳入考量。

法务部检察司调查专员鲁志远表示,区块链不可窜改和去中心化,正是法院透过证据法则追求价值。从司法诉讼程序观点,区块链证据的技术本质,正可以满足法庭证据对真实性要求。透过将各类型数位檔案进行上链保存并纪录时戳,以达到确保证据同一性的效果,再透过区块链验证檔案的真实性,证明檔案未经变造,或有可能降低未来两造间对数位证据特性及证明力的争执及因此消耗的时间与成本。

士林地方法院庭长蔡志宏表示,公鑑定并不是真相的担保,公鑑定送请之鑑定机构判断仍有错误之可能,尤其凭以定罪之鑑定必须接受检验与挑战,基于武器平等原则并兼顾程序正义及实体正义,私鑑定之推动及施行有其必要性。依现行法下,令私鑑定报告取得证据能力的可能方法之一,如依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及第206条,由审判长选任从事私鑑定之人进行鑑定,并命其以言词报告鑑定经过及其结果,或依同法第210条传讯实际从事鑑定之人到庭作证,或将私鑑定报告作为弹劾证据之用。蔡志宏对于司法联盟链之应用亦表示,司法院作为司法联盟链上之节点应可便于法院加速审理,惟针对广泛性未经个案调取之上链,则应进一步思考个资法遵之问题。

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服务部副总经理杨怡芳表示,目前在欧美已成熟的e-Discovery科技,可利用AI人工智慧技术来处理巨量资料,收敛资料量并聚焦于重点檔案。当面对较大规模的调查事件时,例如涉及多员工、多地点或是横跨多年的疑似舞弊行为或跨国调查、反托拉斯、反倾销等情境,亦可应用多人协作的方式,让法务、调查人员及律师在调查过程中亲自参与分析结果的调查或覆核,故可在提升效率时,亦可掌握分析结果和后续调查或诉讼的策略方向。

德勤商务法律事务所法律科技创新服务负责人熊诵梅表示,元宇宙下实体与虚拟交错纵横,更多的沟通与商业往来存在于虚拟空间,而没有传统的有体物体证据,数位证据将会在未来的纷争处理程序中扮演更加关键的角色。

考量数位证据的特性有别于传统的有体物证据,如企业能预先建置内部管理系统如智慧财产管理制度、营业秘密管理制度及个人资料管理制度,并搭配数位证据之保存,将能减少日后纷争发生时的搜证及诉讼成本,并降低营业秘密侵害、个资安全风险实现时对企业信誉的损害。

熊诵梅也指出,特别是商业事件诉讼及智慧财产诉讼,透过数位鑑识与电子取证、证据开示e-Discovery等鑑识科技的辅助,扩大内部调查深度并兼顾调查效率,并维持证据能力的要求,盼能破除法务人员及企业律师对于数位鑑识科技的运用隔阂,创造合作契机。

资策会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长王伟霖表示,台湾法目前仅商业事件审理法有类似e-Discovery相关规定,例如第39条审理计画、第53条法院裁定等,惟仍缺少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及验证程序,将来似可考虑参考中国大陆之规定增修。若商业事件审理法能有效增进审理效率,将来或许可进一步将e-Discovery规定引进民事诉讼法当中,逐步适用于民事审理程序,以因应资讯化时代之来临。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杨岳平表示,e-Discovery制度对商业事件审理之帮助,包括可以增加事实发现可能、提升市场纪律并监督经营阶层,以保障市场投资人权益,惟不排除有增加滥诉之可能,以及降低经营阶层承担决策风险的动力,亦可能产生原告律师与投资人间的利益衝突。此外,商业事件审理法的当事人查询制度,仍有着过与不及的执行顾虑,例如被查询者消极不配合提出完整资讯时,查询者仍无从反制,然被查询者如实提出完整资料时,仍可能面临查询者滥用资料的风险。

另外,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沈冠伶表示,e-Discovery是电子化的事证开示,由于传统文书以电子化的储存资讯所取代,在资讯海量的电子文件中,当事人如何发现对己有利之证据,为适当之调查、保存,并避免不合理地过度开示,而泄漏营业秘密或增加诉讼成本,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及后疫情时代之民事及商务事件中,至为重要。此一方面涉及诉讼前之资讯处理及控管,另一方面,则涉及诉讼上证据取得及事案解明之协力。民事诉讼制度中既有之证据保全及文书提出命令或勘验如何运用于电子证据,均有进一步研议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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