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妻子指控老公廖姓男子与杨姓女子外遇,提告向廖及杨求偿200万元,新北地方法院判决廖、杨须连带赔偿100万元,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认定,陈女歷经1年余之搜证仅提出12个影像纪录,又不能证明对方有不正当男女交往关系,逆转改判免赔定谳。
陈女说,她与廖男在1981年结婚,婚后家庭生活费用都靠娘家资助,廖多次对她言语施暴或砸毁家中物品,她迫于无奈,遂声请保护令,并与子女在2018年8月间另行租屋居住,之后她发现廖与杨女同居一处,又目睹其2人同进同出,状甚亲昵,彷若恩爱夫妻。
陈女说,杨女与廖男有同居之事实,逾越一般男女分际之不正常交往,超过社会通念之容忍范围,已达破坏婚姻圆满之程度,侵害她配偶权,且情节重大,请求对方连带赔偿200万元;新北地院判决廖男及杨女连带赔偿100万元,2人不服提上诉。
高院认为,陈女歷经1年余之搜证仅提出12个影像纪录,而影像纪录尚不足以证明廖男及杨女确有不正当之男女交往关系,陈女又未提出对方有亲密互动之其他事证,逆转改判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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