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机械化步兵333旅2士官,在屏东龙泉营区司令台后方捡到一具TS-93步机枪夜视镜,竟不交还部队、蒋姓中士还指示余姓下士将拾获的夜视镜藏在停于营区外的自小客车,经部队调阅监视器通知2人说明,移请屏东宪兵队调查送办。屏东地院依侵占罪将蒋姓中士、余姓下士各判处罚金1万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可上诉。

依据判决书记载,109年2月4日7时30分许,陆军机械化步兵333旅某连中士、下士,两人在屏东内埔乡龙泉营区司令台后方捡到一具TS-93步机枪夜视镜,且未向所属长官反应,并意图将夜视镜占为己有。

同日17时10分许,蒋姓中士指示余姓下士将夜视镜藏在自己停放在营区外的自小客车里,经部队长官调阅监视器影像,通知蒋男与余男说明清楚,蒋姓中士于同日23时许缴回夜视镜。案经部队移请屏东宪兵队调查,检方起诉依侵占罪送办。

法官判决,蒋男与余男分别担任部队的中士、下士,而荣誉应为军人第二生命,两人自当克制自重、廉洁自持,知法守法而谨守己身行为份际,竟贪图一己私欲侵占夜视镜,所为实应予严厉非难,但念其犯后能坦承犯行,各判处罚金1万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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