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国税局指出,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米酒」是以米类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经液化、糖化、发酵及蒸馏而制成之蒸馏酒;「料理米酒」是以米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调和或不调和食用酒精而制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不得超过20%,且包装标示专供烹调用酒之字样者。
因此,「料理米酒」之酒精度不得超过20度,且包装标示须有「专供烹调用酒」之字样;至于「米酒」则无酒精度限制,但不得调和食用酒精。
依菸酒税法第8条规定,「蒸馏酒类」及「料理酒类」应徵菸酒税额分别为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及「每公升」徵收9元。因此,该局呼吁,酒制造业者报缴菸酒税应与实际产制酒类相符,以建立酒品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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