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去年7月29日,苗栗县造桥乡私立德芳教养院李姓院生遭虐死案,苗栗地检署19日侦查终结,以刑法第302条第2项前段之私行拘禁致死罪、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罪嫌,起诉周姓女生活服务员、林姓教保组长以及赖姓行政助理等3名员工。
另外,死者家属另对德芳教养院林姓院长,以及江姓女教保员同提告诉,但检方侦查结果认为林姓院长与江女并未与周女、赖男、林男共同犯罪,其中林姓院长不在犯罪现场,而江女则是仅片段在场且并未出手殴打綑绑,难以认定具有共同犯意联络,检方均为不起诉处分。
位在造桥乡的德芳教养院,去年7月底发生李姓院生在院内遭员工虐待致死,案发后,苗栗地检署检察官徐一修立即投入相验及解剖事宜,并指挥竹南警分局成立专案小组,调取案发现场监视器画面等重要物证,并传唤各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厘清事实。
经过检方侦查后,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概要为,去年7月29日中午12时50分许,周女、赖男、林男为处理李姓院生情绪躁动状况,竟逾越保护性管束的界限,以殴打、綑绑等非法方式私行拘禁李生在房内,其间,李生一度挣脱,前开三人再次予以殴打、綑绑。
检方调查指出,至当天下午2时30分许,3人再将李生的双手反绑后拘禁在房内,无视李生缺乏适当言语表达能力,也不给予适当的饮水与其他照料,终致李生因遭受多处殴打引发横纹肌溶解症、局部脑实质浮肿、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势,不及就医诊治而因恶性高热、代谢性衰竭死亡。
案发后,苗栗县政府社会处身障服务科为厘清业者行政法责任,也依照职权展开调查,检方在侦查不公开的界限内予以必要协助,县府也将调查结果提供检方做为参考使用。苗栗县政府并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裁罚业者30万元并停办一年。
苗栗地检署检察长陈松吉长表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75条,已经规定对身心障碍者不得有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等非法行为,身心障碍者与一般民眾在生存权上的保护不应有所区别。对处于弱势状态之身心障碍者予以侵害者,检方绝对严谨调查、依法诉追、不容宽贷,以保障全体民眾的生命、身体、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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