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柯姓男子去年11月12日与友人喝完高粱酒后,骑机车在道路上行驶,在北宜公路往宜兰方向,因不胜酒力而将机车停放路旁休息遭警查获,酒精浓度高达1.26毫克,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险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柯男在警询及侦讯时坦承有与朋友喝酒后,从新店沿北宜公路骑车后被查获酒驾,但他侦讯时虽辩称,「因为警察查到我时,我是趴睡在机车上,并非正在骑车」,但法官认为,柯男坐在机车上并趴睡于道路护栏被查获,就算非正在骑车之状态,也构成公共危险罪责。
台北地院考量柯男告明知酒后驾驶无端增加用路人之风险,且交通事故动辄造成死伤,其潜在危害不言可喻,况屡经政府对此大力宣导,却仍漠视自己生命、身体之安危,亦罔顾公眾往来之安全,酒后贸然骑车上路,考量他未有犯罪前科,素行尚佳,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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