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买中心指出,主管机关前已核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为证券交易法所称之有价证券,开放发行虚拟通货募资金额新臺币3000万元以下案件,豁免其应依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之义务,柜买中心復依主管机关之授权,公告实施「证券商经营自行买卖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简称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
为提升平台业者业务量能及兼顾业务风险,柜买中心修正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第34条条文,将证券商首次受理发行人或自行发行虚拟通货后,得再次受理或自行发行之间隔期间,酌予缩短为该次已发行之虚拟通货自开始交易日起届满六个月,且该期间无重大违反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情事者,得再次受理或自行发行;另证券商于其交易平台累计募资之金额上限亦予提高至新台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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