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许弘纬2001年因杀人遭判无期徒刑确定,入狱服刑后声请释宪,主张《刑法》第77条无期徒刑假释规定,须扣除1年的羁押天数,导致他被多关1年才能获假释。司法院大法官去年2月作成第801号解释,宣告该法条违反平等原则,立即失效。法务部矫正署也在春节前,核准他的假释案,许男本周即可出监。

2001年3月10日在住家一楼早餐店,犯下杀人案的许弘纬,两年后被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定谳入狱服刑,对羁押及折抵日数向法院声明异议,遭驳回确定后声请释宪。他认为自己在判决确定前被羁押985天,但刑法却规定必须扣1年,导致只能以620天计算假释门槛,等于要「白关」1年。

大法官认为,裁判确定前的羁押,不论最终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羁押对被告人身自由的限制及实际上的不利影响,没有不同,不需要有差别评价;有期徒刑可以直接折抵羁押天数,无期徒刑也应相同。

大法官指出,刑法规定「裁判确定前未逾1年部分的羁押日数不算入无期徒刑假释已执行部分」,所採取的差别待遇手段,违反平等原则,去年2月宣告该部分违宪,并从解释公布之日起马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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