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空姐4年前与荷兰籍男子结婚后同住在新北市,但婚后不到半年,老公抱怨她性冷感、不配合亲密行为,回到荷兰与空姐分居,同时提出离婚诉讼。但空姐喊冤,双方性生活不协调,是因老公要求次数频繁,「性欲超强」且「做爱方式不自然」,双方冷战2年,且答应前往荷兰共同生活,法官认为,两人婚姻并非难以回復,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判决书记载,荷兰人夫控诉,与空姐妻子在107年4月结婚后,童年8月就受到被告冷暴力对待,双方几无互动或冷淡,他提出出游、探亲、发生亲密行为等邀约都遭到妻子拒绝,且不愿意沟通于是兴起回荷兰工作之念头,试图取得更好之工作并转换环境,或可改善夫妻关系。
荷兰人夫还说,他在107年底就获得荷兰的工作,原本谈好要回到荷兰定居,但妻子却说已签好离婚协议书而不愿配合,且双方性生活不协调,无论次数、频率、方式等均无法配合,婚后性行为次数寥寥可数,妻子动辄以压力过大、性冷感为由不愿尝试解决。已成为两造争吵主因,直到108年11月25日取得离婚共识。
但空姐妻却喊冤反驳,两人婚后感情融洽,丈夫只身来臺,她不惜花费自身积蓄举办婚礼,仅为给原告留下美好回忆。岂料,原告婚后性欲超强,不顾她身为空姐,每日工作早出晚归与长途飞行之辛劳,以情绪勒索方式强迫被告与之性行为,倘有不从,即责怪被告性冷感,并与被告争吵、闹离婚。
空姐妻说,丈夫前往荷兰工作时,她虽不舍仍赞同,并要对方给予时间离职、与亲友道别及搬家,在两人分离期间,感情已有显着改善,也决定在109年1月至荷兰与丈夫同住,也仍对彼此婚姻抱有希望,并未同意离婚。
法官检视两人对话纪录,人夫主张婚后性生活不协调,两人无法相互配合,成为争吵主因,但从空姐妻也回应「因为你希望我用你的方式做爱,你的要求让我觉得做爱不自然」、「我不是机器人,你设定就可以了」等,足认丈夫并非不愿改变,亦非恶意拒绝,且有尝试与被告沟通,即使妻子对性生活之次数、频率与方式未如丈夫所愿,但性生活本来就属双方基于夫妻间之互爱互谅,透过沟通方式,甚至共同参与谘商或寻求专业治疗加以调整及解决之事,丈夫单方面主张妻子无法配合其需求,并坚持此事为婚姻破绽事由,且未见丈夫有何寻求解决之道。
法官认定,丈夫在双方相处上有其固执之处,妻子屡屡表达受有丈夫情绪压力而未见改善,造成双方间相处隔阂日深,但双方分居后彼此关怀修復,即使已逾2年未共同生活,且妻子于审理时仍表达希维持婚姻,并愿前往荷兰共同生活,显然妻子对丈夫仍存夫妻情意,也有努力维繫婚姻之意愿,因此婚姻关系无从改善,乃因丈夫主观上已丧失维持婚姻之意欲所致,责任较大,不得向妻子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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