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老翁前年行经小港区中山四路时因超速遭测速照相机拍下、挨罚1800元,他事后不服提出该路段是12线道,而照相机设在同向快慢车道的分隔岛上,他当时在快车道最内侧,根本看不到警告标示,一审法院认为确实可能因「路太宽」而未注意标示,判撤销罚单,但二审法院则认为不能仅凭照片认定路面宽广,判发回地院重新调查。
判决书指出,该名73岁老翁在前年3月开车行经小港区中山四路与金福路路口时,因超速24公里遭测速照相机取缔,警方开罚1800元;不过老翁认为该测速照相机的位置设置在快慢车道的分隔岛上,他当时是行驶在快车道最内侧,根本看不到照相机,上诉提出警方投机设置照相机,实属不道德,盼法院判撤销罚单。
高雄地院一审认为,依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3项规定,非固定式科学仪器超速取缔应在100 公尺至300 公尺间有明显标示,而该路段是12线道,南北向有分隔道、快慢道有安全岛,认为老翁确实有可能因「路太宽」而未注意警告标志,因此裁定撤销罚单。
不过高雄市交通局也提出上诉,认为当时是白天,且老翁右侧无其他车辆挡住视线,理应能看见标志;二审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路面宽广」却未经由专家鑑定或勘验现场判定「宽广程度」,一审仅依现场照片就认定宽广,不符合正当程序,因此废弃原判决,发回高雄地院重新调查。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