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老翁前年行经小港区中山四路时因超速遭测速照相机拍下、挨罚1800元,他事后不服提出该路段是12线道,而照相机设在同向快慢车道的分隔岛上,他当时在快车道最内侧,根本看不到警告标示,一审法院认为确实可能因「路太宽」而未注意标示,判撤销罚单,但二审法院则认为不能仅凭照片认定路面宽广,判发回地院重新调查。

判决书指出,该名73岁老翁在前年3月开车行经小港区中山四路与金福路路口时,因超速24公里遭测速照相机取缔,警方开罚1800元;不过老翁认为该测速照相机的位置设置在快慢车道的分隔岛上,他当时是行驶在快车道最内侧,根本看不到照相机,上诉提出警方投机设置照相机,实属不道德,盼法院判撤销罚单。

高雄地院一审认为,依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3项规定,非固定式科学仪器超速取缔应在100 公尺至300 公尺间有明显标示,而该路段是12线道,南北向有分隔道、快慢道有安全岛,认为老翁确实有可能因「路太宽」而未注意警告标志,因此裁定撤销罚单。

不过高雄市交通局也提出上诉,认为当时是白天,且老翁右侧无其他车辆挡住视线,理应能看见标志;二审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路面宽广」却未经由专家鑑定或勘验现场判定「宽广程度」,一审仅依现场照片就认定宽广,不符合正当程序,因此废弃原判决,发回高雄地院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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