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姓男子前年5月涉嫌在桃园平镇交易毒品,平镇警方接获线报前往,但丁男见警随即逃跑,躲到朋友屋内。员警破门而入,并要求屋主签下自愿搜索同意书,法官认为员警搜索违法,因此判丁男无罪。
平镇警分局表示,尊重司法判决,案件是否上诉将尊重检方的决定;另未来也将要求警察同仁用更严谨态度及注意执法的法律程序。
法院审理,平镇警方接获线报,指前年5月4日,有男生身高接近170公分,壮壮微胖穿白色T恤将在陆光路交易毒品。警方获报前往,发现丁男像是线报所指毒贩,手上又有提袋,正要上前,但丁男随即转头逃跑。
员警虽有喊「警察!不要跑」,但丁男置之不理,还跑到朋友住处躲起来。员警破门而入。员警起初仅在屋内看到吸食器,询问毒品在哪?因员警包抄时,看到丁男在屋前门跳,怀疑毒品被丢在屋外。员警也先要求徐姓屋主签署自愿受搜索同意书,还以「徐男以外之人转证人」、「一起送办」方式威胁他。当时徐姓屋主还说,「你这不是要逼死我吗?」、「无疑是推我去死路。」最后徐才签下同意书。
法官认为,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得搜索立即可触及之处所,而警察搜索显存有相当距离的厕所,逾越搜索范围。员警若认为理由急迫,也应该报请检察官,受指示下进行,司法警察并无发动「对物紧急搜索权力」,且员警还有时间通知派出所支援,显现有余裕。事前、事中却未请示报告检察官指挥搜索、事后又未报告检察官及法院。
法院认为,我国并非集权警察国家,法院为导正警方执行人员执法观念,应认为警员违法搜索行为所取得扣案之毒品,均无证据能力,因此难认丁男有寄藏禁药犯行,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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