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表示,现行建物变更使用执照,需于邻地承租停车空间时,为避免同一土地重复覆被使用两次,会检附邻地提供「没有记载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主管机关方同意该变更使用申请。

但因过去曾发生邻地地主欲取回空地另作他用,却受限于同意书没有载明期限,以致无法解除土地上的管制限制,造成民眾无法处分财产权的情形,经多次诉讼后仍败诉,进而向大法官声请宪法解释。

因此,这次修正「建筑物使用类组及变更使用办法」,主要参考司法院释字第776号解释文,增订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于受理建筑物变更使用须增设停车空间于邻地空地时,邻地所有权人得检附载明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同意书,该变更使用执照或核准变更使用文件,亦应注记相应期限,以符合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意旨。

另外,这次也配合其他中央部会主管法令修订,同步于附表增列建筑物使用类组使用项目举例,包含长期照顾服务机构、表演馆(场)、运动训练班及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认定,以及配合无障碍设施及防音相关规定,也同步修正附表的检讨标准。

内政部指出,「建筑物使用类组及变更使用办法」第9条及第2条附表2、第3条附表3、第4条附表4修正案,将依法制作业程序,于近期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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