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同董事会基于业务需求,依法聘任陈荣泉董事担任执行董事乙职,襄助董事长执行相关业务并提供专业建议,以提升经营绩效。

二、陈荣泉执行董事均在遵守法令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基础上,执行相关职权。就董事对公司之内部监查权而言,亦系基于执行业务上需要,查阅公司相关业务资讯,恪遵忠实义务与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以期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品质、维护股东权益。 三、大同公司已是百年企业,本人(王光祥)期能与全体董事齐心协力,与全体大同同仁一起奋斗,共创下个百年荣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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