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籍黄姓女子与杨男发生婚外情,遭杨的陈姓妻子提告妨害家庭,判刑4个月,但黄女不满陈女在诉状中说她「凭藉肉体卖淫利」、且提她与杨裸照,还声请勘验她身体,认为承办检察官因不当勘验,并要求陈女赔偿161万元,二审判决黄女败诉;可提上诉。
判决书指出,黄女主张,陈女诉状「实难理解被告黄女道德观念怎会低劣至此地步?」、「黄女是中国籍人士,嫁至台湾后未久离婚」、「黄女名下有数笔不动产(其如何取得,告诉人无从取得)但却不思正途,仍凭藉肉体卖淫牟利」等语,不仅与案件无关,且非事实,认为藉诉讼恶意辱骂,严重贬损在社会上之评价,侵害名誉权,请求陈女赔偿70万元。
黄女称,陈女诉状提出她与杨交迭裸照、关于她性生活个人资料之录音、记载关于身体特徵,且于该案审理中坦承,有查她身分证及不动产资料,已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请求陈女赔偿10万元。
黄女指出,因陈声请勘验她身体,致承办检察官对她进行不当勘验,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权,让她精神痛苦,陈应与检察官负共同侵权行为,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请求被陈女赔偿81万元,计求偿161万元等情。
陈女答辩,黄女与她杨姓丈夫相奸,侵害她权利在先,对黄女提刑事告诉,并于告诉状中记载杨主动告知与黄受害情节有所关联或与事实相符内容,提出杨提供的裸照、文件,及自己囿于配偶身份遭侵害搜证不易所录取自己与杨对话录音,以为证据,并未广布于眾,接触者仅有相关承办人员,未逾必要范围,乃诉讼权之合法行使,并非不法侵害,难谓有何侵权行为可言,亦未违反个资法。
另陈女虽提出裸照、录音及文件而为相关主张及举证,合议庭认为,实为保障其个人权利,而为合法之诉讼权行使,目的在描述上诉人之背景,让承办检察官、法官採信其主张,并非意在妨害上诉人之名誉,不具侵权行为之违法性,自难认违反个资法。
另黄女主张因陈女于侦查中提出声请她身体,致承办检察官对她进行不当勘验,已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权,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经查,该案承办检察官因不当勘验上诉人身体,固遭监察院弹劾在案,惟按法院或检察官因调查证据及犯罪情形,得实施勘验。
合议庭续指,勘验,得为检查身体之处分,且诉讼当事人为行使宪法保障的诉讼权,又诉讼当事人为行使宪法保障之诉讼权,自得声请检察官或法院调查证据或勘验,至于承办检察官、法官是否准许勘验刑事被告身体,本得依其职权及法律确信予以斟酌。
合议庭认为,陈女依法提声请勘验主张,是为了侦查中调查证据的声请,并不具不法性,且声请既不拘束检察官,纵检察官于勘验过程中有不当勘验之情,也非陈女能决定,判决黄女虽败诉仍可上诉。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