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陈姓男子骑机车在桃园市遇到员警拦查时,他因身藏安非他命及吸食器于是丢弃后加速逃逸,员警追缉后,刘姓员警施压制逮捕时与陈男发生拉扯及扭打,致对方手指受伤,一审依妨害公务执行罪将陈判刑4月,但二审认为陈只是为了脱逃,改判无罪确定。
桃园地方法院一审认定,陈男明知员警依法执行职务,仅为躲避盘查,率尔与员警发生拉扯,并致员警受有右手指挫伤合併瘀伤及右踝挫伤,罔顾警察机关执行职务之尊严,对社会秩序有不良影响,判刑4月,可易科罚金。他不服提上诉,辩称自我保护下之自然反应,没有攻击员警。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为,陈男骑机车自摔倒地,遭员警逮捕时,与员警发生拉扯及扭打等情,且陈男也坦承因遭员警压制逮捕而有反抗,但陈的行为之状态,不符合妨害公务执行罪及对公务员施强暴罪所指「强暴」或「胁迫」之概念。
高院指出,陈男有为脱免逮捕而与员警发生拉扯,但他没有任何接续攻击员警之积极举动,他非直接且意欲对员警施以物理之强暴手段,即难以员警受害就认定他主观上有妨害公务之故意,改判无罪确定。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