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公告税捐稽徵法施行细则,其中有关课税期限,若有申报非故意漏报者,课税期限为五年;至于未申报或故意漏报者为七年。不过,如果有行政救济尚未终结情况,课税期限为行政救济结果确定后一年内,不会受到五年或七年限制。
然而,过去财政部并未规范行政救济尚未终结类型,几乎都採个案检视,对于民眾相当不便利。
为有效明确化法规,财政部近期增订行政救济尚未终结涵盖四种状况,包括復查、诉愿决定或判决尚未完成;其次是復查完成后,民眾可依法提起诉愿法定期间;第三为诉愿完成后,民眾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第四则是行政法院完成裁判后,民眾可依法提起上诉或抗告期间。
财政部官员指出,依实务案例,民眾最常提起行政救济案件多为补税情况。官员表示,按照行政救济程序,在国税局补税通知书及缴款书送达后,民眾可在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国税局申请復查。
当国税局做出復查决定后,若民眾不服,可在收受復查决定书次日起30日内,检附诉愿书向国税局的主管机关(财政部)提起诉愿。
财政部收到诉愿后,将做出诉愿决定,若民眾仍不服,可在诉愿决定书送达次日起两个月内向国税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对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不满意,可在判决送达次日起20日内再向原判决法院提起上诉。
官员认为,民眾在復查、诉愿等法定期间皆属于行政救济尚未终结情况,依税捐稽徵法规定,以最后行政处分确定后一年内为课税期限,不受税捐核课五年或七年的限制。
此外,官员指出,本次因应税捐稽徵法修正,同时将个人欠税的强制执行程序所拍卖或变卖货物应课徵营业税纳入优先偿还的税捐债权,其顺位与土增税、地价税、房屋税等皆属于第二顺位,仅次于法院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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