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未满男女,同住屋檐下,某天男子表示「睡不好」要求女子陪睡,凌晨时,便对女子亲吻、摸胸、指侵得逞,犯罪期间还去洗手,女子不堪受辱报警提告;法官确认两人属「哥们」、「闺蜜」关系,男子已侵害女子性自主权,依强制性交罪,判处阿强有期徒刑3年6月。

根据判决书记载,阿强(化名)与阿芳(化名)两人感情非常好,但恋人未满,同居分房睡,109年8月下旬晚间,阿强以睡眠状况不佳「睡不好」理由,要求阿芳陪睡,凌晨2时,他误以为阿芳熟睡竟色心大起,便对其亲吻、摸胸及指侵,其间还去厕所洗手,食髓知味的他甚至想要性侵阿芳却被拒绝抵抗2次,他才以指侵、口交等强制性交得逞;阿芳担心再被侵犯,便通知姐姐后马上搬离现屋并报警提告。

阿强矢口否认,辩称和阿芳关系很好,住一起就像一对情侣,只是还没向阿芳开口示爱,而且当天睡一起时,牵手、亲吻甚至身体接触都没被拒绝,才顺势继续做下去,直到要性交时才被阿芳拒绝;事发之后有向阿芳道歉,表示做了不可挽回的事情。

台中地院审理,阿强未向阿芳表达爱慕之意,两人皆属「哥们」或「闺蜜」关系之表现;两人同床时阿芳未被示爱,阿强违反阿芳身体意愿强行指侵、口交得逞;阿强为满足一己私欲,亲吻、摸胸、指侵阿芳猥亵行为,严重侵害阿芳性自主权,并造成对方身体精神上伤害;法官依强制性交罪,判处阿强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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