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7条第1项规定,非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檔案者,应採行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劳动部劳动关系司司长王厚伟指出,目前全台的派遣公司大约有2,630家,其中有2,485家规模都在百人以下,但根据个资法规定,非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檔案者,都应採行适当的安全措施,代表人力供应业者不分规模大或小,都应该遵守相关规定。

劳动部依法指定人力供应业应订定个人资料檔案安全维护计画,并明定该计画内容的相关标准,以使业者有所依循。王厚伟表示,这项办法除了明定人力供应业者为落实个人资料檔案之安全维护及管理应订定个资安维计画,也规定计画必须包括个人资料保护规划、个人资料管理程序、个人资料管理措施、业务终止后个人资料处理方法及纪录机制等五大项内容,业者可业者可自行衡酌营业规模及所保有的个资檔案数量等,规划适当的个资安维措施。

另外,劳动部特别提醒业者,当发现个资侵害事故时,除须积极採取应变措施控制当事人损害及通知当事人外,并应于72小时内通报事业所在地的地方劳政机关,该主管机关也会启动后续的监督管理措施;每年至少定期办理一次认知宣导或教育训练使所属人员均能明瞭个人资料保护相关法令之要求;应指定专人或建立专责组织,得依其组织规模大小,自行评估由专人或专责部门办理,或需另行设置任务编组作为专责单位;有终止营业、解散、个人资料搜集之特定目的已达成而无继续处理或利用之必要等情事时,应删除或销毁个人资料,记录并留存删除或销毁之方法、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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