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期局22日表示,有鉴于投信、投顾经营投资信托及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资金,来自一般投资大眾及客户,业务经营应该建构在诚信的企业文化与高标准的业务行为准则基础上,不应有介入事业经营权之争的情况,以符合其资金运用特性、保障投资并维护社会大眾权益。

所以金管会在今年3月22日已发布函令,且即日生效,明定投信及投顾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或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运用投信基金或全委资产从事投资时,不得有介入被投资对象本身及其直接、间接投资事业的经营权之争、协助他人取得或巩固经营权等情事。

证期局新上任的副局长高晶萍表示,投信投顾若被发现以大眾资金介入经营权,将依投信投顾法102或103条,最轻是纠正、警告,或命令解除其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职务;或对投信投顾处二年以下停止全部或一部的募集或私募基金或新增受托业务;对公司或分支机构,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期间六个月以下;废止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许可;其他必要之处置。

证期局表示,投信投顾要落实法令遵循及内控制度,应按所订定的投资流程内控制度落实分析、决定、执行及检讨等投资作业,并本于专业诚信原则审慎为所管理资产进行投资;当运用基金或全权委托资产从事投资前,应就被投资对象本身及其直接、间接所投资事业是否涉及经营权之争情事纳入分析,并应于投资后定期检讨评估控管相关投资行为不得涉有介入经营权之争、协助他人取得或巩固经营权等不当安排情事。

#经营权之争 #投信投顾 #介入 #投信 #投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