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曾姓男子领有传统医疗整復师证书,于中南部经营一家传统整復所,为客人施行推拿、整骨等民俗疗法。被害的A女因有经痛、胸闷、腰酸背痛,于民国107年起透过亲戚介绍找曾男整骨。
未料曾男竟觊觎A女美色,110年3至4月间某日日间,利用A女整骨之机会,先为A女进行正常之按摩,过程中竟解开女方内衣,伸手揉A女胸部,还说胸部不会变硬是因为性冷感。
接着还噁心舔A女胸部后进行指侵、并谎称此举会使阴道湿润,让经期较顺等语,A女心理虽感不舒服还反应会痛,却误信此为正常整復疗程,因此隐忍而未加抗拒。
但曾男食髓知味,隔月见到A女又上门,于是重施故技,先猥亵后进行指侵,还问A女是否有性生活,又穿着裤子以生殖器磨蹭A女下体,并A女是否有感觉。A女回家后愈想愈不对,于是告诉母亲整復师对她不礼貌,母亲听闻后简直气炸,立刻报警处理。
法官审理后,审酌曾男于对A女进行民俗疗法时,利用A女信任其治疗行为而决定能力弱化之机会,对A女进行猥亵强制性交之行为,侵犯他人对性自主决定之权利,造成A女心理受创,惟念及被告犯后终能坦承犯行,并与A女达成调解,且已依约赔付予A女,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4月,宣告缓刑4年,期间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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