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蔡英文总统「论文门」的律师张静,日前遭台东地检搜索并声请羁押,被质疑「查水表」。对此,前台南县长苏焕智认为,以个资法起诉张静,全国装设监视器录影的恐皆犯罪!「为了追杀张静,可能让全民都受灾!」

媒体人彭文正追打「论文门」,委任张静在台追查,日前其女友担任店长的理容院与消费者有纠纷,张静向店内保全调阅监视器录影画面做为证据,东检却以该画面涉及妨碍秘密、个资法,21日搜索张静的律师事务所、扣走电脑等物,并声请羁押,遭台东地院以程序不合法驳回,东检火速起诉,再向花莲高分院抗告,昨天再被花高院裁定驳回。

目前也是律师的苏焕智昨天深夜在脸书发文反问,台东检察官将张静及其女友以刑法315-1条第二款及个资法41条予以起诉,依个资法41条起诉是否合理?

他说,个资法第41条规定祇有「主观犯罪构成要件」:「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但「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却没有规定,必需看个资法其他六个条文,才能判断是否犯罪。

苏焕智认为,一个刑罚条文没有明确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必须详细再读其他六个条文,才能判断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就算是专业律师都不是那么容易理解。这样的立法方式,根本就是让人民随时可以踩到「犯罪的地雷」,是「害老百姓的陷阱」。

至于张静的店装设监视器录影,这些影像算不算个资法的个资?苏焕智表示,个资法第2条,对于监视器的录影资料是否个资,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这个解释应该受到刑事法「罪刑法定主义」的拘束,以明文规定为原则,没有明文规定的个资,不应该适用于刑罚,否则将陷人民于「犯罪的地雷区」中!

他说,检察官依个资法41条起诉张静律师及其女友,显然是将监视器录影当作个资。问题是如果将监视器录影资料当作是搜集个资,那一大堆路口监视器、巷口监视器、社区监视器、政府机关、医院、大楼、公司行号,营业场所装置监视器录影,「这样子是不是也都算是搜集个资呢?」

苏焕智指出,现在政府大力推动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大楼,到处都是监视器,那是不是也都是违法搜集个资,都应该依个资法41条追诉呢?更何况这条是公诉罪,检察官可以主动侦办!

他认为,本案张静是为了「防盗、防止被诬陷为作黑的、防止纠纷」而存証的目的,与个资法第41条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不符。

至于是否因为拍到裸体画面,就构成刑责?他说,从刑法来看,其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无故」,就是指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的妨害秘密的犯罪意图」,因而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作为认定标准。如果行为人是以「照摄裸体影像」为目的,那就是「无故侵害隐私」。

但苏焕智强调,「无故」是一个主观犯意的构成要件,其解释有一定的逻辑,并不是检察官或法官可以「自由认定」。台东地检署以「拍到裸照」,即认定构成刑法315-1条妨害秘密,基本上是完全不考虑「无故」的构成要件,是违法的起诉。

台东地检署以个资法41条起诉张静及其女友。将监视器录影资料,视为搜集个资,要求必需符合个资法第19条的规定,否则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苏焕智表示,这个起诉恐衝击全国保全业及目前已经装设的监视器录影系统,可能都面临触犯个资法41条犯罪的危险。「为了追杀张静,可能让全民都受灾!」

#个资法 #张静 #论文门 #苏焕智 #彭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