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廖姓男子在知名外商公司担任南区业务经理,年薪超过百万,但公司执行整併计画,欲将廖男调至台南分公司任职,廖男认为公司提供的交通费比他预期少了2000多元,因此未达成调职协议,随后廖男被公司资遣,廖男认为公司违法解聘告上法院,高雄高分院认定是廖男主动拒绝新职,判他败诉。
判决指出,廖男自1998年进入该知名外商公司任职,随后在高雄担任公司南区业务经理,年新超过百万,但2018年公司因市场型态需求变更、业务性质转变,且南区业务长期低迷,决定採取不同经营方式,准备将全台各分公司陆续整併,并将裁撤廖男在高雄的职位,将其改派至台南担任仓储主管。
由于廖男居住在高雄,若调至台南须每天通勤,公司开出条件额外补助廖男每个月3965元的交通津贴,但廖男认为公司给的交通津贴跟不够,应至少加至6000元才符合他的交通成本,由于廖男迟迟无法与公司达成协议,没有顺利调职,最终公司以业务性质变更为由,将廖男资遣。
廖男除了无法成功调职,还因遭公司资遣解职失去年薪百万的工作,廖男心有不甘,认为公司违法解聘,愤而向公司提告,法院审理时,廖男强调,自己并未拒绝调职,只是还在与公司商议交通津贴,却临时接获解雇通知,公司根本是恶意减薪调职。
但公司辩驳,公司整併前,曾提供廖男员工作条件相当的职位,并为其安排面试,但廖男不仅未填写转职意愿书,更不断表示公司提供的交通津贴不足,并于第2次面试中表达需要6000元交通津贴外,对工作意愿、想法也都没表示意见,考量他拒绝,公司又无其他职位可以安置,才会将廖男解聘。
一审高雄地院审理时,法官认为公司合乎劳基法规定,判廖男败诉。廖男不服判决上诉,高雄高分院认为,廖男新职虽在台南,并非通勤不能抵达,且根据廖男与公司往来邮件发现,公司曾询问廖男「若交通津贴少于6000元,是否会拒绝职缺」,廖男回覆「是的」,因此,法官认定是廖男主动拒绝新职缺,公司解聘有理,判廖男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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