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小芬(化名)因丈夫罹癌亟需庞大医药费,在网路上应徵到陈姓男子经营的番茄园工作,未料陈男见她需钱孔急,不断趁她在番茄园内时,强行猥亵,甚至数度在番茄园内进行性侵。小芬丈夫得知后怒告,提告侵害配偶权求偿,彰化地院近日审结,判处陈男民事部分要赔15万元。
根据判决书,该名丈夫向法官控诉,他与小芬结婚多年,家中生计原均由他独自负担。但民国109年1月间,他检查出患有直肠癌第三期,因进行化学治疗及电疗,身体虚弱而无法工作,小芬只能一力扛起家中经济重担,遂于109年12月间藉由网路上寻得陈男经营之室内番茄园之採收工作。
但110年1月间,因番茄园遭窃,可採收之番茄数量锐减,所需人力不多,陈男遂辞退其余员工,仅留小芬一人。却趁小芬于番茄园工作时,假藉为她按摩,故意触摸搓揉小芬之胸部、下体、臀部等,虽经反抗推拒,并强调其自己有配偶、家庭,试图阻止,但陈男仍充耳不闻,多次籍机对她上下其手。
小芬考量伊病情及为维持家中收入,只能委曲求全继续留在番茄园工作。陈男也知悉她碍于经济压力,遂利用小芬的弱点,并倚仗雇主身分及成年男性体力之优势,无视小芬屡次拒绝,仍数度对她强制猥亵。
110年2月某日,小芬进行採收工作时,陈男又强行搓揉她胸部、下体,并当场脱掉裤子在她面前自慰,强迫小芬为其口交,接着拉到番茄园旁边性侵。
隔没几天,陈男表示其母亲去亲戚家住不在,又趁番茄园仅有小芬工作时,对她上下其手,并表示:「他很想要」,又强压小芬在地上性侵。
小芬的丈夫控诉,他患病后无法工作,只能由妻子出外工作,岂料身为雇主之的陈男,竟性侵老婆,破坏他的家庭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除心疼自责,更感到沮丧、难堪、羞辱,且后续他需付出更多心力,以弥平妻子所受之创伤,要求赔偿70万。
但是陈男辩称,他对小芬并无强制猥亵或强制性交行为,女方丈夫指控纯属诬赖,还强辩表示,伊与小芬只有抚摸行为,自己有摸她的私处,小芬则用臀部撞他私处;另仅有性行为1次。他也因为被告,还因此得到精神官能性忧郁症。
法官审理后认定,陈男明知小芬为有夫之妇,竟趁机猥亵,并于女方发生关系,确实侵害原告之配偶权,并已达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陈男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判赔15万元,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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