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大陆央行)今(6日)公布《金融稳定法(草案徵求意见稿)》,首次在法律中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明确由大陆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该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人行公布的《金融稳定法(草案徵求意见稿)》共6章48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人行表示,为健全金融安全网,增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准,《金融稳定法》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基金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援,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
同时,人行表示,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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