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辅导法》2020年3月20日修法上路后,农地工厂虽得以顺势解套,但却仅解决土地使用管制正常化问题,但对农地工厂业者雇用移工,採A地申请、B农地工厂工作违规样态却未随之调整,造成地方主管机关执法的困扰。立委杨琼璎说,政府办理法规修正后,将有利业者申请移工,亦避免执法窒碍,促使法律与现实贴近「接地气」。
杨琼璎今天说,为有效解决纳管农地工厂A、B厂间同一业者的移工问题,她日前向行政院长提出质询,地方政府劳工局违规稽查案件中,农地工厂业者有一特殊情由。即业者在A地有合法工厂登记的丁种工业用地,藉此合法申请外劳;旋即在B地邻近的乙地农业用地上的农地工厂从事劳动,构成违规事实。
杨琼璎指出,如以法律层面而言,业者仍属违法无疑。但《工辅法》修法完成,政府替农地工厂「有条件除罪化」。伴随而生的农地工厂移工AB厂问题,在法理上有合法支撑余地,如仍以过去标准执法,徒增地方主管机关执法窒碍到了讨论调整的时间点。
杨琼璎认为,经行政院、劳动部与经济部多次跨部会研商后,同意儘速规画办理「雇主指派所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0款规定工作之外国人变更工作场所认定基准」法规修正事宜,以放宽同一雇主调派移工之资格限制。
杨琼璎强调,根据劳动部今天公文回函,将针对以下3种情形放宽调派移工资格:1、已取得特定工厂登记者,且其工厂登记事项较为明确;2、已向地方政府提报工厂改善计画经核定者,经地方消防主管机关开具符合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之查验核准或证明文件,亦得调派;3、已向地方政府申请纳管,但尚未经地方政府核定改善计画者,检具地方政府开具受理工厂改善计画之证明文件、地方消防机关开具消防核准证明,及外国人厂住分离之文件,向劳动部申请许可获准后使得调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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