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院今(13)在官网公布的新闻稿指出,桃园客运公司105年度向公路总局申请汰旧换新购车补助,共诈领1千2百余万元;因此,监察院要求交通部、桃市府确实检讨改善补助相关规定之审核机制,并依法追缴补助款。
监察院新闻稿表示,审计部109年度中央政府总决算审核报告,有关桃园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105年至106年间购买10辆普通大客车、75辆低底盘大客车,以填载不实购车价格之购车契约向交通部公路总局申请汰旧换新购车补助,共诈领补助款新臺币1千2百余万元乙案,经监察院调查发现,相关补助规范对于换新车辆价格审核方法及程序,付之阙如,监察院交通及採购委员会议于本月12日审查通过监察委员林国明、王丽珍、叶宜津所提调查报告,要求交通部、桃园市政府督促所属,针对客运车辆汰旧换新补助作业要点及相关规范通盘检讨改善,允宜参酌歷次申请补助车辆资料及当时市场行情,建置车辆合理价格审核机制供审核人员遵循,以及未来汰旧换新车辆补助之参考指标。
监委另指出,公路总局及桃园市政府撤销桃园客运公司105年度客运车辆汰旧换新补助款部分,其应依政府会计准则公报等相关规定,于机关会计帐中揭露,并参考相关行政法令向义务人执行追缴补助款,除衡酌桃园市客运服务品质外,亦应注意该追缴补助款请求权消灭时效规定,避免其罹于时效,而严重影响国家资源效率配置及侵蚀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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