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盗通缉犯余明达,去年疫情3级警戒期间,未戴口罩在台北车站附近閒晃,警方获报前往劝阻,余男竟拿出开山刀袭警,致1员警脖子、另一警手臂受伤,检方起诉后,台北地方法院依杀人未遂罪判刑3年6月,执行刑前监护2年。民事求偿部分,北院判余须赔偿50万元。
去年5月22日下午有民眾发现余男未戴口罩报警,辖区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邱姓、涂姓员警到场劝阻,余男竟拿出预藏的开山刀砍向邱员,致邱员颈部受有6公分刀伤,涂员见状出手阻挡,手臂也被砍伤。
被砍的员警也提起民事求偿,台北院认为,余男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于邱姓员警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医疗费用1万5500元、精神慰抚金46万6556元等共计50万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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