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林姓男子于2018年与当时17岁的少女交往,隔年2人分手后,林男为讨回放在前女友住处的充电器,并传讯「你要还我东西了没」及传送女友裸照,因事发当时少女已满18岁,女子吓到报警,一审认为,林拍摄裸照时因女子未成年,依违反儿少性剥削、恐吓,判有期徒刑1年6月,4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在2018年曾因恐吓危害安全案,遭判刑3月确定,同年10月间,与17岁的少女交往,为男女朋友关系,在龙井区租屋处房间,使用智慧型行动电话之照相功能,接续拍摄女子裸露胸部及下体之电子讯号2张,并储存于该行动电话记忆卡内。

林男为讨回其放置在女方住处的行动电话充电器,涉嫌于事发当天以IG帐号传送讯息,「妳要还我东西了没」,接着再传送所拍摄的裸照给女子,藉此暗示将散布裸照以加害名誉之事,恫吓女子吓到赶紧报警处理。

林男辩称,2人交往期间有拍摄女子隐私部位之照片,但女方当时并没有不同意、反对之意;后来传送裸照,是要给女子压力,希望她返还物品,前女友只是觉得「不舒服」,强调没有恐吓之意。

一审法官认为,女子当时未满18岁,不论是否同意拍摄,揆诸前揭说明,均不影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罪名之成立,林男要女子返还其充电器等物,而传送前所拍摄之裸照,按照社会一般通念常情,客观上当然足以造成被害人担心裸照外流之压力。

台中地方法院将林男依拍摄少年为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处有期徒刑1年6月,另犯恐吓罪,累犯,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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