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艺人徐乃麟借90万元给大龙虾数位公司给总经理蔡曜丞,蔡提供担保的支票跳票,徐乃麟提告请求返还借款,台湾高等法院驳回蔡上诉,认定徐乃麟可依消费借贷之法律关系,请求蔡给付90万元确定。

徐提告主张,蔡男在2015年12月间以大龙虾公司有资金运用需求为由,向他借款90万元,承诺于一周后还款,蔡签发90万元之支票作为借款之担保,不料支票届期提示未获付款,他屡催蔡却还款未果,于是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蔡须还款。

至于徐控告蔡男诈欺部分,士林地检署认为徐乃麟与大龙虾公司、开票的建设公司负责人都是多年好友,考量彼此情谊,以及过去借贷关系,可自主评估风险,无法推论蔡借款之初有何诈欺的犯意,双方应属民事纠纷,作出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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