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者,不计入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

惟受赠人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復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復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但如果受赠人死亡、该受赠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举例来说,甲君于106年10月间将所有坐落宜兰县员山乡土地赠与其子女,并于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土地系作农业使用,不计入赠与总额,经审查符合规定,核定不计入赠与总额883万余元,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并自其子女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农业主管机关于111年1月间通报该农地未作农业使用,违规增建建物及铺设地砖等设施,经该农业主管机关发函限期回復原状,甲君未依限回復原状及作农业使用,依规定应追缴其赠与税66万余元。

国税局呼吁,申请免徵赠与税的列管农地,受赠人如于列管5年期间内,因故无法继续作农业使用时,因农业主管机关会不定期派员勘查是否继续作农业使用,国税局也会定期清查,请勿心存侥幸,应主动向原申报赠与农地所辖国税局,申请更正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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