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现行商品标示更完善,并基于国际接轨、消费者保护与企业经营效率间调和,经济部商业司表示,商品标示法是规范市售一般商品的标示,考量近年来商业快速变迁及资讯科技蓬勃发展,网路购物已成为消费者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并且电子标示方式也随之融入消费者日常生活,也成为这次修法重点。
因应科技发展并接轨国际,商业司表示,增订得公告特定类别商品可採电子标示方式;修正制造日期採国际惯例标示为「年月」或「年周」,但时效性商品除标示制造日期外,仍须加注有效日期,且有效日期应标示至「日」;修正部分应标示事项可依国际惯例方式标示或经公告后可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标示。
在兼顾商品属性部分,商业司指出,这次修法也增加标示弹性化,包括考量商品特性或实务惯例已有其标示方式,增订得公告特定商品免依商品标示法标示之规定;新增已流通进入市场之商品,厂商可以运用消费者可随时知悉之方式公开变更的厂商资讯。
另外,近年来消费者採网路购物方式之比例逐渐提高,为加强网路商品之管理,在罚则部份,增订地方主管机关得至制造商、委制商、进口商、分装商或其他商品制造、存放或分装之场所检查之外,亦增订网际网路平臺业者提供刊登者、供货者或贩卖业者资料之义务及不配合之违反罚则。
维持现行法须先通知改正后始得处罚的机制,但基于公益及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考量,商业司指出,这次也新增,若有违法情节重大或商品对身体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时,得径予处罚之规定,以符合社会大眾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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