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简姓山友109年登山时在屏东笠顶山登山口处,发现屏东县消防局陈姓主秘座车,竟张贴陈姓主秘性侵女山友的不实言论大字报在其车上,双方还在山顶休息处大打出手,简男因提不出任何证据,仅说自己是揣测之言,高雄高分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4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简男于民国109年6月7日5时许至7时15分许间某时,在属于笠顶山登山口处,见到屏东县消防局主秘自小客车停放该处,即在该车上与附近工寮门上,分别张贴「XXX自制药酒下药性侵女山友」、「请问你性侵过几个山友?」,而且亲自署名,所示文字内容之大字报,陈姓主秘经其他山友告知后,搜证向简男提告。
简男张贴大字报后,继续上山登山,当登上抵笠顶山上「酋长客栈」之登山路线休息处,因陈姓主秘已在该处等候,见简男到场,立刻上前质问前大字报事宜,双方发生争执,简男竟与陈姓主秘互相推挤、扭打,致陈男眼镜掉落破损,并受有左手指擦挫伤、右侧前臂挫伤、右手扭伤血肿、脖子抓伤等伤害,经旁人劝阻始双双罢手。控告简涉嫌诽谤、伤害等罪。全案经屏东分局移送屏东地检署侦办并起诉。
简男辩称:「我认为张贴的内容均是事实,贴大字报目的是为了防止陈男在笠顶山危害妇女。当日我贴完大字报后,到酋长客栈时,陈男就在那边等我,他看到我时,就很大力把我推下山,我倒下时,还是由别人帮我扶起,我只有用手去挡告诉人,没有碰到他身体,他的眼镜是推我太大力自己掉落。」
法官调查后认定,简男明知张贴大字报内容所述陈男性侵他人等情节,均为其主观揣测,无法证明确属真实,又依其所提证据资料以观,无法认有何理由足以确信所言为真,却仍在公开场所张贴大字报,确实有毁谤陈男名誉之客观行为及主观犯意甚明,事证明确,
简男一审分依诽谤、伤害罪,被屏东地院分别判处3月和4月,併执行刑5月。他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调查,简自称「下药」仅是猜测,有无性侵也没有看到,均为主观揣测,因此伤害罪改判2个月,诽谤部分驳回,併执行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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