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张姓男子2年前开车载刘姓岳母,张因临时违停路边,刘姓岳母则开左后车门下车,导致后方王姓女骑士行经闪避不及撞上倒地,送医后有脑伤、肢体瘫痪情形;台中地方法院认为,王女因其伤害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专人24小时照顾,身心痛苦,判张、刘过失伤害人致重伤罪,判有期徒刑7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结果王妇因摔倒在地,送医后虽捡回一命,但治疗后因创伤性蜘蛛网膜下出血后遗症併肢体瘫痪、癫痫症候群、失语症及失智症,生活无法自理,无法自行表达,需专人24小时照顾,且有一目视力缺损状况,造成重伤害,检方将张、刘依过失至重伤起诉。
法官勘验行车纪录器,发现张驾驶自用小客车迴转,临停路旁,王妇当时骑乘机车驶至自用小客车左后方,被告驾驶自小客车之左后车门经由刘开启,王闪避不及碰撞自用小客车左后车门摔倒。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汽车临时停车时,应依车辆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其前后轮胎外侧距离缘石或路面边缘不得逾60公分;汽车临时停车或停车,乘客开启车门时,应由右侧开启车门,且应注意行人、其他车辆,并让其先行,确认安全无虞后,再将车门开启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车并关上车门。
台中市车辆行车事故鑑定委员会鑑定结果认为,张临时停车车辆右前轮外侧距路缘1.7公尺,右后轮外侧距路缘1.9公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1条第2项,小客车于慢车道临时停车,乘客不当开启左侧车门,未让行进中之车辆先行,同为肇事原因,王驾驶普通重型机车,无肇事因素。
张男则主张,因车子停在那边,虽然有违停,但不会伤害到人,且他有告诉刘姓岳母,「不可以开门」,认为王妇当时友闪过了,觉得自己没有过失等语。
法院认为,张因临时违停路边,刘姓岳母则开左后车门下车,导致后方王姓女骑士行经闪避不及撞上倒地,造成其瘫痪生活无法自理,斟酌被告犯后否认犯行,与告诉人迄今尚未能达成和解,依过失伤害人致重伤罪,判王、刘2人有期徒刑7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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