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日立法院卫环与经济委员会等联席审查《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环保署表示,企业自主减量可取得碳费优惠费率,但必须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达到政府指定的减量目标,即达到上述2项「硬指标」才可申请。
据《温管法》院版草案第25条订定,事业或各级政府得自行或联合共同提出自愿减量专案,据以执行温室气体减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取得减量额度,并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条件及期限使用。
同草案第29条订定,碳费徵收对象因採行温室气体减量措施,能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并达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目标者,得提出自主减量计画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定优惠费率。
环保署气候变迁办公室主任蔡玲仪受访表示,自主减量计画有2个绝对条件,首先是要能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制程改善、投资;其次是要达到政府指定的减量目标,都达到才可适用。
而自愿减量也就是抵换专案,先决条件是该对象不是法规要求的减碳对象,完全是自愿减量,否则就不能申请核发减量的碳额。举例来说,《空污法》规定企业锅炉改善减少碳排,但不能同时申请减量额度,因为是法规要求,因此当企业提出自主减量计画,就不能同时申请自愿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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