绰号「阿邦师」的李正邦因贩卖假货被告诈欺,但李提出医院诊断证明让狱方拒绝收监,他遭拒绝收监后,出狱后竟然上网从事网拍,监委王幼玲、高涌诚认为,本案凸显法务部暨所属矫正署对于各监狱所「启动」拒绝收监申请案之裁量标准及空间欠缺一致性之标准,有损政府公信力,监察院通过提案纠正法务部矫正署、法务部矫正署高雄第二监狱、台湾桥头地方检察署等单位。

纠正案文指出,高雄二监于2020年9月执行李正邦收监时,仅凭其提出「左颊上皮增生异常(癌前病变)」的医院诊断书,便于同年10月由卫生科护理师签办「现罹患疾病,因执行而不能保其生命」的拒绝收监评估单获准,而非该科专科医师的评估,也只有建议「及早开刀,预防恶化成口腔癌」。

纠正案文提及,高雄二间未依监狱行刑法第13条第2项之规定,进一步检查,也无提出因执行而有丧生之虞之事证,即径予判断李员符合监狱行刑法第13条第1项第2款之要件而拒绝收监,致李员在拒绝收监出狱后仍赓续透过网路直播贩卖商品牟利等情,案经媒体批露,有损矫正机关核准拒绝收监之公正性,戕害矫正机关形象,核有违失。

监委表示,桥头地检署未依法将拒绝收监之李员送交适当处所;又自李员被拒绝收监后至送监执行止约1年期间,执行检察官未面访李员,且未注意其健康情形,仅函请警方派员查访,请家属每月及开刀术后自动提供诊断证明书。

监委指出,据医院之病歷资料显示,李员自109年9月经医师开立诊断书后,手术日期因疫情自110年4月至同年10月一再展延,显无急迫性,执行检察官却未本于权责妥予查明停止执行原因是否消灭,致使李员在拒绝收监后,仍持续透过网路直播贩卖商品牟利,直到周刊媒体大幅报导后隔日才通知李员到案说明,裁定入监执行,有损检察机关声誉,亦有违失。

纠正案文另指出,矫正署所属宜兰监狱于2011年也因未能核实审认蓝姓受刑人拒绝收监的理由,经监院纠正。另矫正署对于各监狱所提拒绝收监申请案的「审核」作业,也缺乏明确法律程序规定与医疗专业审议制度,核定结果自难免遭致不公訾议。法务部应本于权责督导所属精进拒绝收监申请案的「审核」、「覆核」机制,使所属有一致性的遵循标准。

调查报告强调,查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义分局警勤区访查纪录,警方自始知悉李员于饭店内贩卖珠宝,惟警察机关对本案李员之查访未尽落实,虚应故事,肇致诈欺案列管之治安顾虑人口,遭举报再度涉犯网路直播诈骗等情,有危害治安之虞,损及人民对于警察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公权力之信赖,警政署允应督导所属,强化治安顾虑人口查访机制,以善尽预防与侦查犯罪权责,进而有效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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