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屡有民眾反映部分预售屋建商逾期完工不给付迟延利息,或径以建照展期作为顺延完工事由,内政部表示,建商这种作法已违反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规定,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得依消保法规定要求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最高可处15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内政部表示,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已公告「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其中规定买卖双方在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时,应明确约定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完工的日期,以确保建商须如期完成兴建,以利买方后续能如期顺利办理产权过户与交屋入住。

因此,建商在兴建预售屋过程中,如有超过契约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执照完成兴建,已构成迟延给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约规定应按照买方已缴交的房地价款,依逾期日数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迟延利息付予买方。

另建案如超过完工期限3个月仍未取得使用执照,买方并有权解除契约,卖方除应将买方已缴的房地价款退还外,应同时赔偿违约金;如买方不愿解除契约,建商仍应持续依照迟延日数给付迟延利息予买方。

内政部进一步说明,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卖方不能施工,或因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非可归责于卖方的事由发生时,其影响期间得顺延取得使用执照期限。建照展期为行政管理措施,并不影响预售屋买卖契约取得使用执照期限的民事契约效力。

内政部强调,卖方不得径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费者无条件配合顺延契约约定之取得使用执照期限。又依民法第254条及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规定,建商迟延取得使用执照超过3个月时,仅消费者得主张解除契约,建商为违约之一方,并无解除契约的权利。

内政部指出,民眾如遇有延迟完工的履约争议,可以向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或消保官申诉处理,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建商应确实依定型化契约规定履行契约,如未依契约约定给付逾期完工的迟延利息予买方,或违法解除契约,依消费者保护法可裁处6万至15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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