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担任立法委员办公室主任的黄姓女子,被控佯以人民币兑换台币换匯为由,向林姓商人诈取台币54万多元,却始终未交付人民币12万元,直到林男提告,黄女终于在10年后,法官调解下还钱,台湾高等法院依诈欺取财罪判黄女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确定。
判决指出,2000年4月29日,时任某立委办公室主任的黄女,向林姓商人(已于去年11月12日殁)佯称急需将她的人民币12万元兑换为新台币,请林男先交付等值台币给她,她再交付12万元人民币给林男。
林男当天以匯率4.516换算,匯款台币54万1920元至黄女在台银群贤分行帐号,但黄女取得款项后,始终未交付人民币12万元给林,林男因一再催促未果,始知受骗,报警处理。
台北地院一审审理时,黄女辩称她是向林男「借款」50万元,否认以换匯为由诈骗。
但林男强调,他与黄女没有私交,黄女说她有人民币12万元,急需转换为台币,问他可否兑换,并称会马上就会把人民币匯到他在大陆公司的帐户,当时没有讲到匯率,他请公司会计人员匯款给黄,会计特别在匯款单上记录匯率,因此是换钱,不是借款,倘若是借款,应该是借整数金额。
法官认定,林因生意往来关系,当时须请立委协调,而黄女时为立委办公室主任,政商关系良好,林不愿得罪黄,黄女确实以换匯为由诈骗林男金钱,因双方在审理期间成立调解,黄赔偿林损失,依诈欺取财罪判黄依诈欺取财罪判黄女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
检察官及黄女均提上诉,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无理由,依法驳回,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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