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称,文娱明星从事广告代言活动,既要秉承「在商言商」的商业逻辑,更需坚持「成风化人」的文艺操守;而守法,是商业逻辑和文艺操守的共同底线。
文章表示,广大文娱明星要切实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在从事广告代言活动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对文艺的敬仰,做到自醒、自律、自重。
一是自醒。文娱明星要对自身作为公眾人物的社会影响力保持清醒认识,对明星广告代言可能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社会效应有清楚的判断,审慎接手商业广告代言。
二是自律。文娱明星要在广告代言的每个环节,始终坚持自我约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行业规律和市场准则,依法依规进行广告代言,坚决抵制存在违法内容的广告代言。
三是自重。文娱明星应当对商业广告代言秉持谨慎、严肃的态度,珍惜和维护自己的良好形象,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高度负责。要把拍摄广告作品当做文艺创作的一部分,藉广告之媒介,延伸自己的艺术创作,以正向的价值观、健康的消费观、精良的艺术形象来提升广告的精神内涵与艺术价值。
文章强调,文娱明星要牢记自己文艺工作者的身分和使命,深刻把握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的文艺属性,在广告代言中遵守法律、坚守道义、谨慎选择、严肃对待、认真创作,为推动构建良好健康的商业消费环境、创造人民群眾喜闻乐见的独特艺术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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