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台湾分公司因税制上优势,包括非独立法人个体,无须受制于未分配盈余加徵5%,且因台湾分公司盈余归属至总公司无需扣缴21%税款。因此,在海外架构模式下,尤其在台IPO上市柜的KY股海外公司,常常会选择将台湾分公司当成落地缴税接单主体。

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会计师廖家琪6日表示,在CFC(受控外国公司)法令实施后,台湾分公司当年度盈余回到被视为低税负地区之总公司(例如英属维京群岛BVI)时,参照目前CFC当年度盈余计算公式,仅能减除「非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採权益法认列之投资收益」,并未包含有实质营运之海外分支机构,虽台湾分公司已缴纳20%营利事业所得税,但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总公司仍须适用CFC规范下,对直接或间接採权益法认列持有该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股权之企业或个人而言,将立即面临股东并未实际获配盈余,却需先提前缴税之困境。

举例来说,台籍个人甲透过其100%境外控股CFC,转投资採权益法认列境外控股A与其台湾分公司,假设台湾分公司盈余100,于CFC上路后,除缴纳20%营利事业所得税外,其税后利润80将归属至总公司境外控股A,并计入境外控股CFC当年度所得,即使不分配盈余也将视同已分配课徵台籍个人甲20%基本所得税额,整体所得税影响数为36%。

考量CFC生效后台湾分公司税后盈余有穿透课税之疑虑,近期不少台商兴起将台湾分公司接单职能调整至台湾子公司之想法,惟此调整能否降低税负有待商榷。

若前述案例的台湾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且盈余最终分配至境外控股CFC,则整体所得税影响数高达49.44%,惟若台湾子公司盈余暂不分配情况下,依照CFC盈余计算公式系可减除「源自非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採权益法认列转投资事业之投资收益」,故採台湾子公司投资路径之所得税影响数将降低至24%(20%营利事业所得税+税后未分配盈余税5%)。显见海外架构下透过台湾子公司接单整体税负仍高于分公司,除非子公司盈余不拟分配。

廖家琪提醒,要维持台湾分公司或调整为子公司接单,须权衡集团整体营运个体或股东资金使用需求、未来投资布局或盈余分配政策(例如KY股可能仍须仰赖集团转投资个体盈余分配以发放股利)等,所以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选择,就非仅以税负目的为考量。

台商企业应重新检视集团现行营运交易流程,例如事先评估CFC生效后对集团可能之税务影响,再进一步综合考量集团整体利润配置与有效税率,进而调整未来各实质营运公司接单与利润之比重。

廖家琪建议,若台企想要调整为集团中其他个体进行接单营运,也需事先评估客户在转换「供应商代码(vendor code)」之可行性与时间、新接单公司所在国是否为外匯管制国家而可能影响未来资金使用限制、转换后集团整体有效税率是否降低等面向,综合评估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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