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县议员林威志涉诈领助理费58万余元,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褫夺公权2年,林威志今天表示放弃上诉,检方也倾向不上诉。台东县选委会表示,若双方均未上诉林威志将解职。
林威志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间,分别以5名男子作为人头帐户,按月向台东县议会申请每月3至5万元不等的公费助理补助费,致使不知情的议会承办人按月匯款至人头帐户,再由林亲自提领,或指示不知情女性友人每月提领现金并交付给林,诈得款额总计新台币58万5941元。
检调2020年发动侦查收押,同年12月30日将林威志依涉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及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向台东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台东地检署审酌林威志于侦查中自白犯行,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新台币58万5941元,犯后态度良好,建议台东地方法院,若林威志也能配合法院审理,给予量处适当之刑,以启自新。
台东地方法院日前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林威志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应于判决确定后1年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40万元,褫夺公权2年,犯罪所得没收。
台东县议会目前进行定期大会,林威志7日到议会向议会同事一一辞行,当下他表示决定不上诉;林威志今天上午回覆媒体询问再次表示不会上诉。
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谢长夏表示,林威志配合检调侦办,检察官特别建议法院给予量处适当之刑,法院的判决东检也能接受,因此倾向不会上诉。
台东地方法院表示,林威志案的上诉期限是6月21日,到今天为止均未接获台东地检署和林威志的上诉,如果至21日下班都未接获上诉,林威志案就会判决定谳,法院会通知相关单位。
台东县选委会表示,根据选罢法74条,基层民意代表当选人如被褫夺公权,其缺额由落选人依得票数之高低顺序递补,但递补人员之得票数不得低于选举委员会原公告该选举区得票数最低之当选人得票数1/2。
根据中央选委会选举资料库资料,台东2018年县议员选举,台东第一选区选出10名县议员,第10名的当选票数2361票,最高票落选是刘秋美2138票,符合递补条件。
台东县议会目前尚未接获内政部和中央选委会相关通知,一旦林威志解职确定,由刘秋美递补,县议会将会儘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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