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黄姓男子等3人去年9月结伴至花莲卓溪乡崙天山区盗採牛樟芝,遭警方查扣市值近新台币12万元牛樟芝,各判刑1年2月至1年6月不等,併科120万至160万元罚金。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49岁黄男与22岁儿子住在新竹县尖石乡,听闻花莲卓溪乡山区有牛樟芝,便邀约朱姓友人同行採集,去年9月14日清晨5时许结伴进入卓溪乡崙天山区国有林班地窃取森林副产物牛樟芝,16日下午晚间下山时遭警方查获。
警方于黄男儿子身上查获2包牛樟芝,重达1001.66公克,市值约12万元,并于3人身上查获镰刀、平铲、长刀及手电筒等犯案工具。
3人坦承犯案,表示部落有食用牛樟芝习惯,得知花莲山区有牛樟芝,才带着工具来採集,但否认结伙窃取,表示进入山区后就分别行动,也没讨论过事后如何分赃。
法官认为,黄男儿子讯问中表示,需要父亲及朱男陪同才敢上山;黄男及朱男也因没有定位仪器,需要黄男儿子帮忙确认位置,可见3人虽分别行动,但事前就谋议至花莲山区採集牛樟芝,须互相合作才能完成犯罪,非偶然关系,为各自分担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共同正犯。
花莲地方法院依森林法之结伙二人以上窃取森林副产物罪,判处黄男儿子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160万罚金;黄男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罚金140万;朱男1年2月,併科罚金120万,罚金可易服劳役。全案可上诉。(编辑:陈仁华)1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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