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与许姓妻子结婚后,男将太平区1栋公寓设定抵押权给许姓妻子,尔后2人婚变,许女持林署名开立150万元本票声请强制执行该房产,经法院法拍后,新屋主要求许女搬离于是告上法院,许女却偽造林男署名的50年租约要续住,被林提告偽造文书,二审判许女6月徒刑,赔3万元确定。
判决书指出,该栋公寓经法院房屋拍定后,新屋主要求许女搬离,向法院提迁让房屋告诉,许女不肯搬离,却偽造1张她与林男签的房租契约,每月以6000元承租、约期长达50年,房租计360万元全数支付,显与常情不符。
迁让房屋诉讼期间经法院审理,因许提出房屋租赁契约,林男得知后便提出偽造文书与民事损害赔偿,求偿10万元,许女抗辩,否认租赁契约的签名、盖章不是她写的,没有偽造林男名义签下租约。
原审林否认有签租屋契约,许女也未提任何证据,证明她与前夫有租赁关系,最后被认定涉偽造文书,判刑6月,民事部分精神抚慰金3万元,林上诉,法官依照受损程度、两造身分地位、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二审仍维持原判,判赔3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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