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9岁的张姓男子与未满16岁的女子交往并发生关系,少女父亲返家发现张与女儿在房间内,提告后才发现,2人不仅发生性行为还「边做边拍」,台湾高等法院依制造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及与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判刑1年2月,缓刑2年。可上诉。
张由脸书社群网站认识少女并进而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张男明知对方未满16岁仍在她基隆市住处房间内发生性行为,2020年12月2日晚上少女父亲返家时,发现张与女儿同在住处房间内,张趁隙逃离后,少女父亲到警局提告。
一审基隆地方法院及二审高院都认为,张男无法克制己身情欲,而与被害人为性交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与未来人格发展实有不良影响,行为应予非难,考量他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并成立调解,且已履行给付,判刑1年2月,谕知缓刑2年,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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