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起事件,公平会指出,2013年3月时,因9家民营电厂共同串联,「拒绝」调整与台电公司的购售电费率,影响到发电市场的供需功能,公平会认定为是「联合行为」,重罚9家业者共新台币63.2亿元,创下当时最高罚锾纪录。

结果, 9家电厂不服向行政院提出行政诉愿,同时也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否定联合行为」的诉讼。

在行政院诉愿部分,公平会指出,行政院诉愿会虽认定业者有联合拒绝行为,但就罚款部分却两度要求公平会「重为适法之处分」,第一次是因9家业者的联合行为期间,跨越了公平法新法与旧法适用期,当时公平会是依新法对业者开罚,因此,在「厘清争议点」后,直接扣除旧法罚款上限的新台币2,500万元,并再「善意」的每家酌量各减500万元,也就是每家各减3,000万元后,共罚60.5亿元。

第二次,则是因9家业者的运转期间、电价结构、参与会议的次数、获利能力、违法期间、还有同意修约时间等都不同,却採一律裁减罚锾,是没有考量各家电厂不同之处,为此公平会再依要求调整为共新台币60.07亿元。

在行政诉讼部分,业者提起的「否定联合行为」的诉讼,一旦联合行为被否定,罚锾也就一笔勾销,如今最高行政法院认定公平会「裁罚无误」,全案确定,9家业者须缴纳60.0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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