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名郭姓现役军人开车出门时,超速行驶,且变换车道时位未礼让后方的张姓骑士,导致张男因煞车不及撞上,机车后座的林女因颅内出血,中枢神经休克死亡,桥头地院法官认为郭男和张男及林女3人互不认识,并无任何仇恨关系,不构成杀人罪或伤害致死罪,故依过失致死罪判郭男1年6月。
据判决书指出,郭男为现役军人,于民国110年5月开车沿高雄市楠梓区创新路外侧快车道行驶,行经芎林六街口欲变换车道路边停车时,应注意行车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且变换车道时,应让直行车先行、注意安全距离,而当时天气晴、视距良好,郭男竟以时速55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驶,突然向右偏驶欲变换车道至慢车道,张男(所涉过失致死罪部分,由检察官另为不起诉处分确定)载着林女,因闪煞不及,发生擦撞,张男、林女因此人车倒地,林女头部外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紧急送医急救,仍因中枢神经性休克死亡。
桥头地院法官认为,案发当天郭男可清楚看见张男骑机车,因郭男开车超速撞上张男导致林女死亡,但郭男与张男和林女3人互不认识,无仇恨及纠纷,虽郭男违规超速,但并无杀人或伤害之故意,难论以杀人罪或伤害致死罪。因此法官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处郭男有期徒刑1年6月。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