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反电信网路诈骗法草案二审稿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因从事电信网路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不准其出境。
根据中新网引述草案二审稿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帐户、支付帐户、互联网帐号等;不得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帐户、帐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路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採取限制其有关卡、帐户、帐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而针对涉电信网路诈骗人员的出境措施,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来自电信网路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或者前往电信网路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不具有合法、真实出境事由,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路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不准其出境。
此外,草案二审稿也对违法罚款幅度作调整,明确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路诈骗的设备、软体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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