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陈姓男子在国道3号高速公路南向92公里路段,一边开车一边食用食物,双手拿食物食用之时均未放置于方向盘上,员警目睹当场拦停举发,陈遭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罚缓1万8000元,他提告抗罚,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认为他确有危险驾驶情况,判决驳回诉讼。可上诉。
陈男在去年12月10日下午开车行经国道3号高速公路南向92公里路段,驾车时双手拿食物食用之时均未放置于方向盘上,而员警驾驶警车目睹认有违规行为后,遂当场拦停举发,并移送台北市交通裁决所处理,陈遭罚1万8000元。
陈男不服提行政诉讼,主张他车子并未搭载自动驾驶功能,无法在放开双手情况下,却能在速限内开在同一车道前进,并保持安全车距,纵使他因为饮食需交替换手拿食物或饮水,也都只有短暂几秒,并非长时间,请求撤罚。
台北地院佐以相关证据认为,陈男驾驶汽车确有「以危险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汽车」之违规行为,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原告1万8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并无违误,他诉请撤销原处分为无理由,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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