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吸毒者驾车造成公共危险,行政院会明将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第 185 条之 3 修正草案,修法除将毒驾认定标准明确化,未来只要确定施用毒品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无论是否能安全驾驶,都将开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有鑑于行为人施用毒品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造成家庭破碎;为保障社会大眾及国家军事安全,因此参考加拿大刑法、美国内华达州现行法规以及德国刑法等外国法例的立法精神提出修法,以保护公共安全。
现行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以及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已明定毒驾的相关罚责与刑责,但毒品检验日新月异且多样化,此次修法将毒驾认定的标准明确化。
此外,同时删除「致不能安全驾驶」的要件,未来,行为人只要经检验确定施用毒品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无论是否能安全驾驶,都将开罚。
行政院表示,为保障社会大眾及国家军事安全,参考加拿大刑法、美国内华达州现行法规以及德国刑法等外国法例立法精神提出修法,以保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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