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察局三线一督察张树义酒驾,桥头地检署火速侦结,对此处以缓处分,桥检27日说,考量张树义的犯罪情节、犯后态度及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为缓起诉处分为适当。
桥检表示,张树义涉犯公共危险(酒驾)案件,于今年5 月31 日上午,经高雄市仁武警分局随案解送至桥头地检署,经内勤检察官于当日讯问后,于是依据「台湾桥头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办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公共危险案件缓起诉处分作业要点」,谕知被告缓起诉期间为1年。
且张树义应于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2万元,并至桥头地检署指定处所,义务提供生命关怀服务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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