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菜鸟女兵在去年9月与军中学长出外兜风,当晚两人同住屏东一家旅馆。学长的妻子徐女认为黄女侵害其配偶权,破坏婚姻关系,提告求偿70万元。黄女主张两人只是同住一间旅馆,但并没有发生性关系。桥头地院审理后,判黄女已经侵害徐女的配偶权,须赔6万元新台币。

判决指出,黄女明知道学长是已婚人士,已经结婚多年,但却在出游的晚间与学长同住一间旅馆,此已逾越普通同事交往分际,严重侵害徐女的配偶身分法益,令她相当痛苦,因此向黄女求偿精神慰抚金70万元。

黄女则说,她当时刚出社会,且很敬重学长,不敢违抗,去年9月21日应学长的邀请出外兜风,当晚基于信任军中同袍,且已经没有交通工具可以回家,所以遵从学长的建议,同住一家旅馆。当晚两人虽然同住一房,但并没有同床,也没有发生性关系。

法官审理后认为,黄女此举已经侵害徐女的配偶关系的身分法益,其行为已经超越社会一般可以容忍的范围。就算是黄女敬重学长,但也可以要求分住两房,虽然不能证明两人同睡一床或有性行为,但确实已经达到可破坏婚姻圆满的程度。

法官考虑两造的收入与学经歷,认为黄女须赔6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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